主旨:教育部函釋學期結束(第 21 週)及學期開學第 1 週「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疑義一案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 94 年 6 月 24 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所衍生疑義會議紀錄」結論二:「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 94 年 8 月 1 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2. 另查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50060 號函核復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略以:「教師整學期超時授課者,按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遇彈性調整上課時,亦同。但教師請假期間應發給實際授課者;畢業班學生離校後,於次週起不得繼續支給。」,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