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美崙國中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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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美崙國中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係依據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102 年 2 月 5 日府教國字第 1020022827B 號函)辦理。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會址設於學校內(花蓮市化道路 40 巷 1 號 美崙國中)。
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實際負擔教養責任之人。
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教務(導)處應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性別、地址及職業送該校家長會幹事,以聯繫會務之用。家長會應對前述資料負保守秘密之責。

第二條         

宗旨:結合家長,創造良好學習環境,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發展父母教育權之行使。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三條         

家長會之組織,先由班級全體家長組成班級家長會(委員 2 位、常委 1 位),再由班級家長會推選之家長委員,組成學校家長代表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班級家長會和學校家長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分工合作推展會務。
家長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習權展父母教育權之行使。

第四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絡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廣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舉家長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委員。
四、執行學校及班級家長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
選得連任,其推選得以書面通訊方式行之。書面通訊方式由學校
及家長會共同議訂之。
學校設置特殊教育班者,每班選出家長代表一人;未設置特殊教
育班者,全校特殊教育學生低於十人者,應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中選出家長代表一人,全校特殊教育學生在十人以上者,每逾十
人增加家長代表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算。

第五條         

學校家長代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常務委員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六、選舉家長代表一人,擔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五、做班級家長會與學校溝通橋樑,並協助輔導班級家長會,發揮
班級家長會功能。
六、有關年班活動,學生個案輔導……等項目之輔導與支援。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置委員五人至三十一
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中應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
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代表中如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推派一人擔任家長委
員。

第六條         

學校家長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開會,以處理學校家長委會之經常性會務。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
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
作關係。
六、遴聘家長會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或列席學校教務、訓導、輔導等會
    議。
八、家長委員會各依專才,負責召集家長委員會成員組成文書、愛
    心、活動、教務、訓輔、總務等工作小組,並參與學校相關事
    務。
九、執行現行教育法令賦予家長會之權責。
十、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三章  班級代表、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副會長、會長、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八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九條         

學校家長委員會,由各班家長會推選之二名家長委員、一名常務委員組成之,每年改選一次,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各年級常務委員推選其中一人為學校家長會副會長,並擔任該年級家長委員召集人。

第十一條     

學校家長會長,由三位副會長互推產生。會長產生後,會長所屬之年級副會長,由同年級之常務委員中再推選一人接任,以襄助會長推行會務。
家長委員中應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長得視實際需要,另聘一至三位家長委員會成員為副會長,以襄助會長推行會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班級家長會會議:
班級家長會每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協助召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選定其中一人擔任主席。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四條     

家長代表大會會議: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四十五天內舉行,由原任會長召集之;如原任會長無法召集,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學校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會議:
家長委員會由會長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家長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委員,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1) 由會長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 3 分之 1 以上家長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2)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召集應於 3 日前通知各委員,但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學校家長代表大會會議及常務委員會議,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處室主任及與會議議題有關之教師應受邀列席。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十九條     

家長會得收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每戶新台幣 100 元整。(家長會費金額依據「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取標準」收取,業於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始辦理--100 元)
前項家長會費,具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應予免繳。
前項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不得代學校收取其他費用;非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不得辦理樂捐。
前項樂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家長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專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第二十條     

家長會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會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戶依規定處理。並於每學年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每學期結束後,應將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公佈周知。
各項財務收支之辦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相關單據、帳冊憑證及會議相關資料等送交學校留存,且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得隨時予以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專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兼任,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財務報告表、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顧問、幹事、會計、出納等)及組織章程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家長會應積極輔導,家長會各組織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如有違反法令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花蓮縣政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之。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章程經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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