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捐資興學實施計畫
第一章 宗旨及組織
第一條 本計畫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2 日府教社字第 1050066075 號函公布「花蓮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捐資興學作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成立「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捐資興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本會鼓勵私人或團體捐贈資源協助充實學校設備、發展學校特色,以發展本校教育事業及幫助學生求學發展為宗旨,並建立合法及健全之制度,促進校務健全之發展。
第二章 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組員共九人,分別為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導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委員,其中校長為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會每學年初定期召開會議,若有臨時會議得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條 召開會議之目的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善用社會回饋資源事項及應改進之建議事項。 二、討論各項申請案。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召開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第八條 社會回饋資源之申請案需本會半數同意始得支用。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職掌及內容
第九條 本會下設置工作小組三人,負責本會行政運作,執行秘書由總務主任兼任,會計、出納由本校會計、出納人員兼任。
第十條 接受現金捐贈時,應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未指定用途者,應用於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學環境及學校綠化美化、辦理學校活動及設置獎助學金等,由本會統籌規畫收支,並應遵照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每學期匯報收支,於本校委員會公佈捐款使用情形。
第四章 實施與修訂
第十二條 本計畫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