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 教學組 - 教務 | 2024-11-14 | 點閱數: 47

 

主旨:學校校內章則之相關規定訂定程序

說明:

1. 次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如次事項: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第 1 款)、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第 2 款)、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其他校內重要事項(第 3 款)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第 4 款);前開規範為 4 款法定事由,且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其他依法令」為強制學校「應」提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30 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4 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 11 點「等」相關法令,係屬本款所稱「其他依法令」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外,其餘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法定事由,係屬「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賦予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判斷範圍。

2. 承上,請學校於召開校務會議之前置作業並進行蒐集提案時,學校應依上述說明,審酌各該提案屬性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或「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辦理。

:::

搜索

登入

[size=x-large]回首頁[/size]
會員登錄
OPENID 登入(請從工具列右上方"登入"進入)
管理區

美崙QR Code

https%3A%2F%2Fwww.mljh.hl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9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