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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教學組 - 教務 | 2024-08-12 | 點閱數: 57

 

主旨:「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

說明:為鼓勵修畢旨揭學分班課程之教師完成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並將雙語教學實踐於教學課堂,有關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 113 年度起,由原 3 年內放寬至 5 年內,以 113 年學分班為例,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        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培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 另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乙節,得追溯至 109 年至 112 年期間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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