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秀林鄉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辦理。 |
二、 | 獎勵對象:設籍本鄉 4 個月(含)以上且參加認證通過合格之原住民。 |
三、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 113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
(二) | 申請地點: |
1、 | 非具下述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向本鄉各村辦公處或本所文化觀光課提出申請。 |
2、 | 學生(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之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四、 | 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
(一) |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 |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獎勵。 |
(三) |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
(四) | 已獲本所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五、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支應,惟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所將公告停止受理。 |
六、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所官網( https://www.shlin.gov.tw/)「資訊公開」之「自治法規」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