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 補助項目: |
1、 | 獎勵地方政府於 112 學年度聘任具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專長正式教師,每名教師核定一次性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 50 萬元;倘完成聘用教師總數 2 名以上,且閩南語文及客語文至少各 1 名以上,則每名調升為 65 萬元,每年最高以 300 萬元為限。 |
2、 | 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語文專長,並實際於 112 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 1 萬元、每校最高 2 萬元。 |
3、 |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 112 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 3 萬元、最高補助 18 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 4 萬元、最高補助 24 萬元。 |
4、 | 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
(二) | 執行期程: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補助比率: |
1、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上限為第一級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
2、 | 本計畫於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均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 |
(四) | 申請方式: |
1、 | 112 學年度申請期限:請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前函送國教署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及「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
獎勵機制: 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支持轄屬學校,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及教育局(處)人員,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 1 人不限 1 個項目。 |
檢附「112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