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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8 月 26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71623 號函辦理。
- 本案係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為主要補助對象;惟倘為貴校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國教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其於完成閩南語或客語中高級能力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亦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 請欲申請之教師檢附應考成績影本及成績證明影本至教務處教學組辦理,校內申請截止日為12/30(五),逾時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