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 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書(如附件)請詳實填具,申請證件如使用影本者,應 由學校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 |
三、 |
就讀公立學校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其父或母為現任軍公教人員者,請由其服務單位開具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四、 |
因縣府已實施教科書免費政策,為避免重複補助及學校作業 繁複之情形,本年度將扣除教科書書籍費(至多以扣除補助金額 800 元或 400 元為限)。 |
五、 |
請領本優待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學雜費補助;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依規定僅能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