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10 年 1 月 5 日客會文字第 1096102033 號函辦理。二、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本府於 109 年 12 月 10 日以府客文字第 1090242304 號函知在案(諒達)。三、客家委員會為鼓勵第一線推動客語教學者及學校踴躍申請,旨揭二項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期限展延至 110 年 2 月 1 日止(以郵戳為憑),實施計畫請至本府客家事務處網站( https://hk.hl.gov.tw/)下載查詢,歡迎踴躍向客家委員會申請,收件地址:( 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請以掛號寄送並附上申請資料電子檔,另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