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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 | 2020-06-04 | 點閱數: 33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5176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三、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該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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