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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務 | 2016-04-20 | 點閱數: 821

 請教師把握申請時間,逾時登記,視同放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4 月 1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43734 號函暨本府府教課字第 1050073806 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查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年度補助範圍。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 104 學年度聘期內,通過 104 年度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 

四、另該署規劃於 106 年度擴大本案補助範圍,參加 105 年度閩南語及客家語中高級以上之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不論通過與否,皆補助相關報名費用(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部分補助),請貴校鼓勵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踴躍參與 105 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五、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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