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說明: 有關 107 學年度旨揭招生管道「服務學習」項目,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原規劃其積分採計方式為「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滿 1 小時得 0.25 分」,經考量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學生之權益,該會修正並增列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每學期積分。
2.其採計方式與規定如下:
(1)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2 分,同一學期同時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 部,仍以 2 分採計(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 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2)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 服務或社區服務滿 1 小時得 0.25 分。
(3)相關服務學習係指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含)前取得之服務學習項目積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