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下列人員: 1. 依法任用之專任有給人員。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3.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 4.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 5. 依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進用之約用人員。
二、本府 114 年 數位學習組裝課程共 20 小時,課程內容如附件, 114 年 8 月 31 日前修畢本府 114 年 數位學習組裝課程 20 小時者,核予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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