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依法僱用人員雇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約聘人員、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不含約用、技工、工友、駕駛及河川駐衛警)。
二、於「e 等公務員+學習平臺」建置花蓮縣政府 114 年度 20 小時英語數 位學習組裝課程共 20 小時,完成組裝課程者,給予嘉獎 2 次以資獎勵。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