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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5-02-03 | 點閱數: 19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

一、收件截止日: 114 年 2 月 20 日前(星期四)前送至本校人事室

二、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配合下列事項:
1 、應依上開規定之申請期限前提出申請。
2 、主動告知是否有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
3 、第一次申請者,請檢附戶籍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4 、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30 日總處給字第 11300186911 號書函辦理。
    ※小提醒:
       (1)教育部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含私立大學)】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自動於註冊繳費單扣減 1 萬 7500 元,不能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2)因為【私立大學子女教育補助額度 35800 較高】,所以若您擇領子女教育補助,就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 萬 7500 元款項返還子 女就讀學校,或是請致電孩子就讀學校的註冊組表示要放棄 1 萬 7500 元。 
5 、為落實數位政府概念,並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以 112 年 5 月 29 日總處資字第 1125000184 號書函知各機關,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路徑:人事服務網 eCPA/MyData 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待遇/補助」類別/「生活津貼申請」),請多加運用。
 
※補助表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等)。
即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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