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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5-01-08 | 點閱數: 15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之立法說明摘要如下:
    1. 查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第 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6 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2. 次查銓敘部解釋有關製作之手作品判斷標準,因用詞較為抽象,重新作成旨揭 114 年 1 月 2 日令釋如下:
      1. 前開所稱「手作品」係指本人運用自身知能自行以純手工或使用工具輔助個人手工製作之物品,未涉及僱用他人生產或以機器大量生產或設廠製售者。
      2. 涉及手作品製作,須係公務員以展演創作或藝術表演活動展現自身技藝,並於展演上開創作或表演活動現場販售之手作品,始得依該項規定,認屬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所定「個人才藝表現」。
    3. 公務員於假日市集擺攤,現場展現自身繪畫技巧,並現場販售自己本人繪製之畫作,得認屬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之範疇,惟如該員自行於個人 Facebook 張貼畫作或逕於市場攤商擺放成品,並均予標價販售,即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經營商業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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