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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示重點摘要如下:
- 於旨揭函示發布日以後,始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 之請假事由者,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 假。
- 於旨揭函示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 請假事由,且於本函發布時仍在請假規則所定給假期限,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 假。若於旨揭函示發布時已逾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者, 除屬下述之例外情形者外,不適用本函。
- 考量公務人員結婚者,其婚假期限經機關長官核准,得 延長至 1 年內請畢,爰旨揭函示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 發生婚假之請假事由,且仍在 1 年內者,如未及於婚假 3 個月期限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從寬得於本函發布日 1 個月內補提出申請,倘經機關長官核准,可延長至 1 年內 請畢(原婚假 1 年期限屆滿日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