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1793 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縣府同意本縣代理教師轉換學校且年資未中斷,其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二、尚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得否核發加班費部分,參酌其他縣市作法,教師如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尚無核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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