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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12-10 | 點閱數: 76

本次修正係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階段未能符應性平法第 37 條第 3 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 40 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爰予修正經主管機關申復審議為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

  • 性平法第3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131118 修).pdf
    1) 性平法第3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131118 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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