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08-06 | 點閱數: 38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 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二、學校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合事項如下:

(一)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仍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並檢附繳回票據證明,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會使用申請同仁之子女個人資料: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會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三、經查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子女教育補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每學期)款項退回學校並檢附繳回票據證明,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搜索

登入

回首頁
會員登錄
OPENID 登入(請從工具列右上方"登入"進入)
管理區

美崙QR Code

https%3A%2F%2Fwww.mljh.hl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9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