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業請學校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按,指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須備註扣抵未繳回款項數額。
二、自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機關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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