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06-06 | 點閱數: 47
  • 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之定義係「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爰應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組成之。
  • 下列人員適用情形:
    1.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因非屬學校或機關成員,爰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亦符外聘資格。
    2. 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性平法第 33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因被害人現所屬學校非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爰無上開規定之限制,亦符外聘資格。
    3. 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考量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同事情誼關係,有影響事件調查公正性之虞,爰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所派參與調查小組成員應外聘,不得為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惟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得擔任之,亦符外聘資格。
:::

搜索

登入

回首頁
會員登錄
OPENID 登入(請從工具列右上方"登入"進入)
管理區

美崙QR Code

https%3A%2F%2Fwww.mljh.hl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88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