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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之定義係「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爰應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組成之。
- 下列人員適用情形:
-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因非屬學校或機關成員,爰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亦符外聘資格。
- 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性平法第 33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因被害人現所屬學校非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爰無上開規定之限制,亦符外聘資格。
- 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考量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同事情誼關係,有影響事件調查公正性之虞,爰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所派參與調查小組成員應外聘,不得為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惟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得擔任之,亦符外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