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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案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06-06 | 點閱數: 47
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之定義係「須組成成員全為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之調查小組」,爰應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成員以外人員組成之。
下列人員適用情形: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因非屬學校或機關成員,爰得擔任調查小組成員,亦符外聘資格。
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性平法第 33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因被害人現所屬學校非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爰無上開規定之限制,亦符外聘資格。
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代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考量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同事情誼關係,有影響事件調查公正性之虞,爰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所派參與調查小組成員應外聘,不得為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成員,惟所設性平會之外聘委員得擔任之,亦符外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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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Lun
Love is at Meilun Junior High School.(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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