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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05-24 | 點閱數: 68
  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者,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2. 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未成立調查小組者,應以書面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出席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議,審議調查報告,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3.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3 條第 4 項後段但書規定情形,無須通知被害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或出席性平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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