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次查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3 款及第 6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現職公務人員最近 10 年修習與擬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 20 學分以上,始得認定具擬調任職務職系專長;所稱「性質相近」係以修習科目依高普考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 6 學分為限。同辦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略以,現職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在所定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擬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結業,其專業課程累積達 360 小時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依高考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時數;相同或類似之訓練應合併計算,最高以 108 小時為限,得認定具擬調任職務職系專長。復查本部 111 年 9 月 12 日部銓五字第 1115488866 號函略以,各機關擬依調任辦法進用現職公務人員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調任辦法、本部 109 年 1 月 22 日部銓五字第 1094889313 號及 110 年 11 月 1 日部特一字第 1105391639 號令等規定先行審查,以其所繳附證明文件及依調任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再查考試院 112 年 3 月 7 日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331 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以下簡稱考試規則)第 4 條附表 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及附表 4「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並自本(113)年 1 月 1 日施行。經檢視上開修正後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除社會工作及獸醫職系之應試專業科目未修正外,多數考試類科業經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又邇來迭有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渠等前為調任職系業已修畢相關科目並達 20 學分,惟因上開考試規則修正,曾修習科目自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刪減或整併,導致可採計之學分未達 20 學分,無法據以調任其他職系職務。經審酌上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減併係配合 108 年職組職系簡併、修正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系說明書所作通盤檢討,其影響範圍甚大,為適度保障已修畢相關科目及 112 學年度尚在修習相關科目之公務人員權益,爰本部配合檢討放寬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計原則:公務人員自本年 1 月 1 日起,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並調任,仍應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惟其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至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已修畢之科目或接受之訓練,係因上開考試規則修正應試專業科目經刪減,致無法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或因整併致採計之學分或訓練時數超過 6 學分或 108 小時限制者,在職系說明書各該職系未再修正前,均得逕依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予以採計,說明如下:
(一)放寬得採計已修畢科目之時點:考量考試規則係於 112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各校 112 學年度課程安排恐未及調整,為顧及 112 學年度尚在修習相關科目公務人員之權益,爰以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之學分為採計期限。
(二)放寬得採計應試專業科目刪減或整併前所修學分: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調任,應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如未達 20 學分,經檢視未採計之學分科目如屬前開考試規則修正而經刪減或整併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科目,且已於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從寬得依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予以採計。又如同時有修習整併前後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得採計學分數依被整併應試專業科目數乘以 6 為上限,且同一專業科目所修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 6 學分為限。
(三)以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者亦採相同放寬原則辦理:依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可採計之專業課程時數亦係依高考三級考試專業科目計其時數,爰得採計之時點、訓練時數亦依前開放寬學分採計原則予以採計。三、基於前開考試規則修正係配合 108 年職組職系簡併等所為修正,影響範圍甚大,爰配合檢討放寬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計原則,各機關如遇擬依職系專長調任之公務人員未於本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經減併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情形,仍應依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相關學分及訓練時數;如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認尚有疑義時,得先洽本部瞭解,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職公務人員,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