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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4-05-16 | 點閱數: 135

案係銓敘部函釋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疑義,銓敘部經審慎研議,以非營利團體不論是否經登記或立案而組成,兩者本質相似,基於相同事件應作相同處理之原則,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前開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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