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行政院調增 113 年度軍公教待遇,衛生福利部調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薪點折合率,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由現行 138.6 元調整為 143.9 元,其餘實際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由 135 元調整為 140.3 元,爰修正旨揭報酬薪點折合率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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