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原始辦法連結
花蓮縣立美崙國中學生服裝儀容辦法
112.12.27經美崙國中服裝儀容委員會修訂通過
美崙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的:
為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設置本委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討研修日常生活常規輔導管教規範、服裝儀容穿著,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參、委員會組織及任務
一、組織成員:共計十一名成員,包括:
(一)行政人員四人:校長(召集人)、學務主任(總幹事)、生教組長(執行幹事)、輔導主任。
(二)教師代表三名,由七、八、九各年級推派一位導師參加,共三人。
(三)學生代表三人:各年級輪派班長一人代表。
(四)家長代表一名,由家長會推派一名代表參加。
二、組織任務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肆、服裝儀容規範
一、服裝規範:
(一)校內服儀穿著須符合校服規定。
1.校褲之短褲、長褲;校服之短袖、長袖;校服外套。
2.班服,班級需統一穿著。
(二)校服上衣須繡上白色六碼學號,校服外套須繡上紅色六碼學號。
(三)校服外套需有校徽,且不得任意塗鴉。
(四)穿著校褲時,底褲不外露,不捲褲管。
(五)書包:以學校規定樣式為準,飾品不可遮蓋或損壞校徽與反光條等安全設備。
(六)鞋子: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須穿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涼鞋或打赤腳。
(七) 襪子:以中短襪為原則,長度不高於膝蓋。
(八)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彈性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
(九) 基於校園安全,且能在明確辨識原則下,於校服內外穿著保暖衣物,惟進出校門及在校期間離開教室出入走廊時,須穿著校服。
二、儀容規範:
(一)頭髮:自然原則,定期理髮,養成衛生習慣。
(二)指甲:定期修剪,隨時保持乾淨,不得塗抹指甲油。
(三)不得刺青、繪青。
(四)不得配戴耳環、唇環、舌環及具危險性飾物。
伍、實施方式
一、學務處不定期進行服裝儀容檢查,隨機性服裝儀容檢查由學務人員及導師或任課老師協助進行。
二、不符規定者,由導師及學輔人員加強輔導,必要時得實施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等。
陸、本辦法經本校服裝儀容委員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