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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10-24 | 點閱數: 78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二.次查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是以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故特予以宣導;若本校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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