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軍公教人員專(兼)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之兼職費部分,依據兼職費支給表業就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財(社)團法人職務,其兼職費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訂有規範,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關核准有數個兼職者,每月最多得領受 2 個兼職費,且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 17,000 元為限,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領受以 8,500 元為限,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以 12,750 元為限
二.至軍公教人員專(兼)任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者,以財團法人人員非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宜由各主管機關就軍公教人員專(兼)任其主管之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訂定統一規範,俾利所屬財團法人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