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費收據(高中職以上)連同申請書(於 112 年 8 月 30 日期初校務會議時發放),於112年 9 月 8 日(星期五)中午 12 點前送交至人事室辦理核銷,如係繳交影本請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如果是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現已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同仁,如您的子女就學有異動,如休學、重考或暑假即將就讀國小一年級、國中七年級【本縣國中小免繳學雜費仍可申請】、高中一年級、大學一年級新學制等,請主動告知人事室(子女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就讀學校),以利維護系統資料。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一方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