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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6-16 | 點閱數: 88

一.有關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公務人員(以下簡稱 1 月 16 日屆退人員)退休當年「應上班日數」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請領及核發事宜;為利 1 月 16 日屆退人員於退休前之休假與工作安排選擇更具彈性,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渠等退休當年之應上班日數,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相關請領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選擇請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辦理:

1.補助額度:每日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 元(每小時補助 200 元,刷卡消費金額未達 200 元仍以 1 小時計算), 8,000 元以內均屬自行運用額度,補助總額以 1 萬 6 千元為限,並以實際刷卡消費金額覈實發給。

2.請領方式:按「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之原則,休假期間如未刷卡消費,其補助額度得挪移至平日非執行職務時間使用;如未請休假,僅於平日非執行職務時間刷卡消費,倘該日選擇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再重複支領未休假加班費。

(二)選擇請領未休假加班費:

1.經扣除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後,所餘之日(時)數如確有「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得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2.退休當年所請之「公假」如係經機關指派,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並按時出勤(例如:奉派參加會議或活動),得依規定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至其他非屬上開情形之公假(例如:健康檢查)仍不得發給,並請各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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