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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6-12 | 點閱數: 152

一.考量約僱人員職缺之備取人員亦屬經公開甄選程序備用之人員,足認得以擔任該職缺相同工作 內容及符合所需資格條件,同意爾後約僱人員職缺(含年度 定期契約約僱人員【以下簡稱年度約僱】及職務代理人 【以下簡稱職代】)得由機關本權責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其他年度約僱職缺或約僱職代職缺之備取人員;又備取人 員之候補名額應參照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 定,不得逾職缺數 2 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 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另未來機關於辦理前 開約僱職缺公開甄選作業時,職缺公告除應明確規範各該 職缺工作內容、所需資格條件等事項外,並應將候補名額 及期間,同時於外補公告載明。

二.又考量機關約僱職缺遴補做法之一致性,以對外遴補已不 再限於擔任同屬年度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務,人總處同意爾後約僱職缺如由現職約僱人員改僱時,亦不再限於同屬年度 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缺,得由機關就其資格條件、僱用 期間之工作績效及機關業務需要,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 內部管理規定辦理。另人事總處 109 年 10 月 16 日總處組字第 1090042849 號函所定免經公開甄選程序範圍,限於同屬年度約僱或約僱職代職缺部分,與本次解釋意旨未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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