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5-19 | 點閱數: 75

針對於留職停薪期間死亡之教職員(非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者),其遺族或服務學校依退撫條例第 51 條規 定,仍得申辦其撫卹,惟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點為何,於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尚無規定。茲考量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之教職員並未支領月薪,亦無重複發給撫卹金之問題,爰教職員倘於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亡故,應自教職 員亡故之次日起發給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 卹金。

:::

搜索

登入

回首頁
會員登錄
OPENID 登入(請從工具列右上方"登入"進入)
管理區

美崙QR Code

https%3A%2F%2Fwww.mljh.hl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7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