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 112 年 4 月 25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刪除原由銓敘部訂定各機關提昇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之激勵實施方式及具體作法規定,並自發布日施行,爰旨揭要點配合自 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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