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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 | 2023-04-26 | 點閱數: 13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4 月 25 日府教學字第 1120080788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8 條(附件 1)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三、次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8 條(附件 2)規定略以:「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四、請學校透過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重申務必落實前開規定,切勿以身試法,併提醒倘經查證違規情形屬實,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附件 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2 條(附件 4)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42 點(附件 5)規定辦理,並視情節納入教師成績考核。
五、檢陳公文、前揭規定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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