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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 | 2023-04-18 | 點閱數: 98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4 月 18 日府人訓字第 1120074036A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第 7 條規定及銓敘部 97 年 4 月 16 日部銓一字第 0972923897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機關職缺辦理甄審(選),得舉行面試,至於面試作業之細節性事項,宜由各機關自行斟酌採行合理妥適方式決定。次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規定略以,本法於公務人員亦適用之;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復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再查行政院 110 年 5 月 19 日函修正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其推動策略之一,係「消除職場性別歧視、性騷擾與性別隔離,保障合理勞動條件,特別是以女性為主的職業,落實尊嚴與平等的勞動價值」。據上,各機關辦理甄審(選)面試作業,應符合上開規定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確保公務人員於面試時免於受到歧視或性騷擾,並避免公務人員於面試時被詢問或被要求回應歧視或性騷擾之問題,以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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