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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3-24 | 點閱數: 182

如主旨說明

  • 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函政務人員)得無須於舊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及切結-銓敘部函.pdf
    1) 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函政務人員)得無須於舊到職前辦理放棄國籍及切結-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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