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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3-17 | 點閱數: 175

本次第三、八、九點修正部分,係因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二十三條 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六條規定,改由 1 年修正 2 年,考量公教 人員之一體性及 公平性,避免同機 關(學校)不同人 員適用不同的規 範,爰修正本要點教師補休期限由 年修正為 2 年

  • 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1120101追溯生效.pdf
    1) 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1120101追溯生效.pdf
  • 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對照表-1120101追溯生效.pdf
    2) 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對照表-1120101追溯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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