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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2-08 | 點閱數: 97

受雇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長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開每日,包含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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