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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1-19 | 點閱數: 8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300691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其中第四條規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 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 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 過三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 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 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 時控管之。

三、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 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 超過八十小時。

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 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 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 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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