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於健康權之保障,公務人員(加班補休假),仍應以休畢為原則,補休期限以二年為上限;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二.112 年起每月加班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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