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12-15 | 點閱數: 149

內容略以:......依服務法第 15 條、留停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依留停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 5 條至第 7 條、第 14 條等相關規定。

:::

搜索

登入

回首頁
會員登錄
OPENID 登入(請從工具列右上方"登入"進入)
管理區

美崙QR Code

https%3A%2F%2Fwww.mljh.hlc.edu.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6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