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縣府所屬學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之教保員。112 年度所稱「 40 歲以上」為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二.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至遲於 112 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核銷程序,請本校同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