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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2-02-07 | 點閱數: 284

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 8 日行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勞動部令.pdf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勞動部令.pdf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勞動部函.pdf
    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勞動部函.pdf
  •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動部函.pdf
    3)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動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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