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為協助本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教職員工及教育相關工作人員於 111 年 1 月 1 日前符合教育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強化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請依說明辦理,並鼓勵所屬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整接種疫苗 2 劑,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12 月 5 日新聞稿,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
| (一) |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
| (二) | 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
| (三) |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