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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內容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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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
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 111 年度所稱「 40 歲以上」為民國 70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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