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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 訪客 - 學務 | 2021-12-08 | 點閱數: 287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5)日表示,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 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如附表)將強化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指揮中心強調,為確保相關場所(域)人員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能符合上開規範,請相關場所(域)鼓勵未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儘速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整接種疫苗 2 劑。各相關部會亦將加強查核,倘場所(域)尚有未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之人員,業者須限期改善,並依各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指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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