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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 訪客 - 學務 | 2021-11-16 | 點閱數: 211
主旨: 有關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請各機關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1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45238 號函辦理。
二、 為穩定控制國內 COVID-19 疫情,各機關學校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
(一) 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
(二)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應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
(三) 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簽奉核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機關學校應予以確實記錄。
(四) 請依各機關學校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
三、 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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