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案性原則
1.除飲食外,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2.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
3.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 1 米/人(1 平方米/人)。
4.集會活動(含會展、宴席等)人數上限:
(1)室內 80 人,或室內超過 80 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以活動場所之樓地板面積(扣除固定設施設備)除以 2.25 平方米計算容留人數)
(2)室外 300 人。
(3)不符上列條件者,應提防疫計畫,或依主管機關防疫規定辦理。
5.會展活動及場館:依照經濟部相關防疫指引辦理。
6.餐飲管理及宴席:遵守餐飲防疫指引;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二、仍須關閉之場所
1.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視聽歌唱場所(KTV)、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
2. 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休閒麻將館及其他類似場所。